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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申请要求条件

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申请要求条件

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申请条件已发生变更。相较于以往的要求条件,新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时需严谨慎重。

虽然统称为“经营·管理”,但具体而言,根据申请人是以自主创办公司经营,还是受雇于现有公司担任管理者等职位,对应的要求会略有不同。

本页面主要说明自主创办公司经营的情况。

实施日期

2025年10月16日之后提交“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时,必须满足上述新规要求。

关于“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自2028年10月17日起首次申请时,需符合新规要求。

1.资本金金额

需具备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等。

<法人情况>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额(资本金金额)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即视为符合条件。

(合名公司、合资公司或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需达3,000万日元以上)

若需从海外汇入3,000万日元以上资金,因当前反洗钱措施等因素导致国际汇款存在困难,需提前向银行等机构确认汇款要求。

关于3,000万日元资金,通过融资或发行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偿新股认购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也可计入。

<个体经营者等情况>

需满足以下条件:用于经营所需的总投资额(含营业场所的租赁、雇员薪资(一年份)、设备投资等)达3,000万日元以上。但若具备如此投资规模却不设立法人实体,从税制等角度考虑,通常认为缺乏现实可行性。

2.办公场所

原则上禁止将住宅兼作办公场所,必须确保独立办公空间。虽属原则性规定,但根据办公面积及独立性保障程度,也存在例外可能,遵循原则配置办公场所会更为稳妥。

此外,从业务持续性角度考虑,按月租赁的短期办公空间亦不符合要求。

鉴于注册资本需达3000万日元以上,且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办公场所,简易租赁办公室或共享办公空间很可能被判定不符合要求。

申请时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且合同用途须注明“商业用途”‘店铺’“事务所”等用途,同时租赁合同须以法人名义签订,不可使用个人名义。

3.常勤职员雇佣

需雇佣1名以上常勤职员。

符合常勤职员资格者仅限持有“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定住者”居留资格者。

即使雇佣一名精通日语且长期居留日本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高度专业人才”等居留资格者,仍不符合要求。当然,在雇佣上述日本人等人员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再雇佣持有技术·人文知识等资格人士也可以。

此外需再次强调,必须确保雇员为“常勤”状态。

4.日语能力

申请人常勤职员中至少一人需具备一定日语能力。

日语能力水平在要求上需达到“日语教育参考框架”的B2级别,具体而言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达标:

①日语能力考试(JLPT)N2以上

②商务日语能力测试(BJT)400分以上

③作为中长期居留者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

④毕业于日本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

⑤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取得高中毕业资格

5.经历(学历・职历)

需满足以下任一学历或职历要求:

①取得“经营管理”或“与在日本计划开展事业所需技术或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

 ※外国学位亦可

②具备3年以上事业经营或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已持有日本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因截至2028年10月17日期间更新尚有3年以上有效期,故满足此项要求。

6.事业计划书确认

申请时需提交的事业计划书,须由“公认会计师”、“中小企业诊断士”或“税理士”中任一专业人士进行确认。

※此文件并非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时的必备材料。


本事务所同时受理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相关咨询与委托业务,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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